2006年6月1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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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经登记无效 原告起诉主体不符被驳
安候 曼青

  近日,温州永嘉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陈某某主体不符,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陈某某从永嘉县某染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处受让部分股权,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将生产经营权以年承包费120万元承包给朱某等四被告(均系该公司股东),并立有协议。四被告已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上半年承包款,但其余款项到期未付。原告认为自己拥有该公司总股份138股中的9. 314股,应分得承包款为33746.39元。经多次催讨,四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四被告是与永嘉县某染织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的,其承包费应支付给公司,而不是股东。原告从该公司的股东受让部分股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不具备该公司股东资格。即使原告系该公司的股东,也无权直接要求四被告支付承包费。故原告陈某某以其系该公司股东为由要求四被告支付承包款,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符,法院判决依法予以驳回。